从法理看教师的身份、待遇与轮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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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理看教师的身份、待遇与轮岗
2009年03月09日 10:30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编者按:教师要不要“变身”公务员?教师的待遇如何提高?教师在学校间的“轮岗”是否可行?近日,“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关于这些问题的呼声,也引发了舆论界的热烈讨论。在此,我们不妨跟随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朱旭东先生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番新的审视。

  在《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教师是一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同时,教师还是国家公共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因为《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而,教师在现代社会中,既具有专业特征,又具有国家特征——既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专业人员,也是服务于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中的公务员。教师的这种双重特征决定了教师与其他领域专业人员的差异性。教师不能像律师、医生、工程师等专业人员那样,可以通过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进行专业选择,于是也就决定了教师的个人收入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分配的工资,其待遇也是由各级政府来确定。因此,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事实上,近年来收入差距已成为制约教师队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差距一方面表现在中小学教师与其他专业人士之间,另一方面则表现在重点与非重点学校、重点与非重点学科,以及农村和城市的教师之间。这种差距所带来的影响,或者是教师离职、师资不足,或者是教师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专业工作中。与此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今天的教师较之以往需要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高超的专业技能。今日教师所承受的压力以及其时间和智力成本的付出,与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极不相称。

  前不久,北京市教委主任刘利民透露,教师工资改革今年实施,教师工资待遇将提高。这当然是教师们的福音。但必须认识到,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建立长效机制,重要的还在于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地位。国家公务员、国家教育公务员、国家雇员都不失为可以选择的身份。否则,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大打折扣。

  同时,教师的法律身份地位还涉及教师轮岗流动的法理依据。一些教育界人士提出,加强教师和校长在各个学校之间的流动,是均衡教育资源的一个重要举措。而一些学校的校长则指出这项政策的不可行和失效性,一些教师则认为轮岗不利于教育的针对性和连贯性。事实上,从法理上说,教师轮岗流动是一种义务。由于教师具有专业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双重特征,教师的工资待遇是受政府的人力资源配置政策调控的,因此政府有权力制定、教师也有义务接受人力资源的配置政策。而国际上也有不少国家把教师明确为国家公务员,并规定教师必须定期轮岗。他们的经验也佐证了轮岗制度在教师资源配置上的有效性。因此,部分校长和教师的认识还需要转变,并以法律为依据。同时,这也要求教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应该有能力面对不同的学生及时调整教育方法。而这里,实际上涉及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教师如何提高自身实践知识积累的能力。当然,政府也需要在教师工资待遇均衡性方面制定出相应的政策。

  朱旭东

  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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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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