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学术造假骗取经费应予追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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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学术造假骗取经费应予追偿
2009年03月18日 14:48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浙大校长杨卫15日通报“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处理结果:贺海波被开除出教师队伍,吴理茂被解聘,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不再续聘。据悉,涉案课题组曾申请过总额达百万元的学术经费,这些经费是否应该追缴,目前仍未明朗。(3月17日 新华网)

  主观故意学术造假,目的就是骗取国家的科研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三个要件:主观故意、侵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贺海波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诈骗罪”,严格的话,不但要追偿被骗去的科研经费,还要担刑事责任。

  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科研人员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一直没有真正落实严格的追究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道出现状:“一般情况下,即使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处罚措施也仅为限制该项目负责人日后的新项目申请。”

  也就是说,即使发现有人骗取科研经费,也不予追缴,顶多也就是下次不给或者少给点而已,这次被骗子骗了,下次少给点,这算什么处罚?有这种前提,怪不得会出现科研投入与产业的“剪刀差”——投入不少,成果不多;“论文”不少(世界第一),创新不多(在世界上真正有知识产权的创造发明寥若晨星),连国家科技一等奖也屡屡空缺。

  许多科研项目,成立之初,目的就非常明确——争取经费而不是科研,为此绞尽脑汁,花样百出,院士成了争取经费的“香饽饽”,身兼数职甚至数十职就是这个原因,李连达院士也是这样被拖下水的。钱花掉了,事没办成,难以交待,惟有炮制垃圾论文,应付了事。于是国家宝贵的科研经费的使用便陷入“公地悲剧”,不拿白不拿成了“潜规则”,谁都想多拿多占。

  固然,学术研究,不像耕田种地,有投入就有产出,对科研,我们不能功利,但也必须区分具体情况:如果经费真的用到研究上,暂时没有出成果可以不必追究,如果有价值还要继续投入;而如果是动机不纯,其申请经费纯粹是为了骗钱,则一定要严惩,因为其行为远远偏离了学术人应有的行为规范,已有犯罪嫌疑了。

  有关方面一直在强调学术道德建设,但是学术道德建设不能只靠自律,或者规劝、声讨,必须要有一定的刚性制度保障,譬如对于学术造假以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一定要追偿,甚至是追究刑责,让心术不正之徒人财两空。姑息,是对学术的犯罪,对纳税人的犯罪,对国家的犯罪。只有严肃法纪,并持之以恒,才能对学术人形成一种无形的震慑力与约束力,减少某些人的非分之想。

  作者: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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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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