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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民办”不是违规办学的幌子
2009年04月07日 15:08 来源:上海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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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泓霈

  好一个自主招生!因为是民办学校,就可以借助《民办教育促进法》,叫板《义务教育法》,这种依法办学的教育信仰真够坚定的。

  看看泉州的自主招生,在公办学校都不允许考试排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却照样进行招生考试,《义务教育法》减轻学生负担、履行公平责任、杜绝择校生的政策初衷就会落空。民办学校通过考试,选拔更多尖子学生,收取更多的高价费,加剧当地非良性教育的状态,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教育竞争。一个“ 自主招生”就可以将《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要求的“禁止招生考试”等要求抛到脑后,这种自主性也太强太自我了吧。

  既然他们自称依法办学,笔者也来较真一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也有明文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很显然,作为民办教育,也有不折不扣的公益性,国家发展扶持民办教育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给群众提供更多物美价廉的教育产品。可泉州的这两所民校“学费超出相关规定的上限”,他们的教育公益性哪里去了呢?为什么他们对高收费只字不提,而对于政府未能及时下拨的义务教育经费而耿耿于怀呢?

  民办学校“钻法律的空子”虽是趋利避害的生存法则需要,遵守《教育法》承担义不容辞的教育公益性同样不能缺少。我的提醒就是,民办教育要想得到更多社会认同,也应该多实施教育家办学方针。如果更多民办学校将办学思想放到如此君子高度,就是没有各种法律规范,也会成为办学的榜样,形成良好的社会口碑,形成值得信赖的教育品牌,以及厚重的教育积累。这也是民办教育不可或缺的办学方向。

  不能让无辜学生成为牺牲品

  李英锋

  显然,泉州市教育局与两所民办学校正在顶牛,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不相让,僵持不下。令人感到担心和无奈的是,教育局和学校顶牛,1000多名无辜学生却成了受害者。

  事实上,教育局的凌厉出招遭到了民办学校的顽强阻击,似乎并没有伤到学校的皮毛,学校的实质利益并未受到多大影响,然而,作为利益关联第三方的1000多名学生们却被教育局逼到了非常尴尬、非常不利的境地——根据泉州市教育局2007年9月下发的通知,这些学生不仅没有学籍,还不能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等等。在今年1月,泉州市教育局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在这两所民办学校就读的“黑户”学生必须于今年春季开学前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对“黑户”学生而言,不转学就是“死路”一条,在这条路上,教育局堵住了任何可能通往希望的方向,而转学也注定是一条不甘心的“伤心路”、“内耗路”。两所民办学校的前身是“名校”,学生们慕名而来,靠竞争入校,然学业未半即遭“驱逐”,他们的心理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学习氛围也要发生很大变化,课程的衔接方面更可能出现问题,这些因素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学生的学习状态,或很可能会打乱学生的学习节奏。

  在我国的现实教育语境下,初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教育阶段,1000多名学生被教育局剥夺了“户口”,转学不甘,不转学又看不到希望,在这样一种矛盾焦灼的氛围中,学生们能安心学习吗?

  笔者希望,泉州市教育局也能够认真考虑一下这些问题。法律之间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一定时间来修改完善,教育局与学校就某一行为的认知出现分歧,需要一定时间来沟通协商,但是学生们没有时间来参与顶牛,更不能让学生成为顶牛的牺牲品。教育局应该充分考虑学生利益,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网开一面,允许所谓的“黑户”学生在现在的环境中,以现在的状态把初中读完,不要再逼他们了。况且,两所民办学校自2001年成立以来就采用入学选拔考试的方法招生,泉州市教育局在2006年之前并没有采取处罚措施,也没有予以制止,现在为什么就容不了这些学生一年半载呢?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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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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