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引用"成了"抄袭"的保护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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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度引用"成了"抄袭"的保护伞
2009年04月21日 10:5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高校的学术调查委员会为何要创新出“过度引用”的概念,让当事者安然脱身呢?专家们难道不明白,假如“过度引用”可以被接受的话,那么,许多抄袭行为将不复存在。

  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的一篇文章,被网友指证9500字中有将近3000字来自他人的论文,该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后认为,李文“ 引用篇幅过多且没有采用引号将引文单独列出,或在引文后直接加注脚和在正文中加以说明”,但由于其为“非原创性论文”,只属于“过度引用”,而不构成对他人文章的抄袭。(《中国青年报》4月20日)

  客观上说,学术委员会得到的“事实”,是公正的,可是,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意见,却违背基本的学术常识与法律规定。

  根据基本的学术常识,由以上调查事实,很容易就可得到李院长的文章属于“抄袭”的结论。国外曾有一名学者在课题申请书中,引用他人的观点,但没注明出处,而被认定为抄袭,被该学术基金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更何况李院长的文章,公开署上自己的大名,发表在学报上。退一步说,如果学术委员会不接受国外学术界的“惯例”,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李文对他人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大篇幅引用,已经超出法律所规定的“适当范围”。

  那么,学术委员会为何无法得到这样简单的结论,而要创新出“过度引用”的概念,让当事者安然脱身呢?专家们难道不明白,假如“过度引用”可以被接受的话,那么,许多抄袭行为将不复存在。

  这就不得不分析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作了。近年来,各高校纷纷成立了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名曰“学术自治”。可是,学术委员会基本挂靠在行政机构之下(比如人事处或科研处),“委员”往往由领导指派,没有独立活动的经费,也没有独立活动的权力,开展活动往往要听学校领导的安排,如此一来,学术委员会很多时候成为一个摆设,而在处理学术不端等棘手事件的“关键”时刻,则成为“枪手”,给人表面上是在进行独立学术调查的印象。

  这就无怪乎舆论呼吁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学术不端调查,这种呼吁,其实是对高校自主办学的严重不信任。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大学实行学术本位管理,由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由全体教授组成,或者民主选举组成)负责处理学校教育与学术事务,不受学校行政干涉,行政机构以及学校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必须接受独立调查意见,做出严肃处理。另外,当学术不端涉嫌违法犯罪,国家司法部门将立即介入。而国内高校中,行政力量主导教育与学术资源配置,行政权与学术权对比严重失衡,难以推进真正意义的学术民主管理。

  今年3月,教育部下发通知,明确高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要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在笔者看来,处理学术不端须从两点着手。一是亟须恢复高校内的学术本位管理,建立真正独立于行政的学术管理机构,即拥有学术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把高校的学术管理纳入正常轨道。二是在高校学术管理没有确立之前,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完全坚持第三方原则,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本身就对公办高校的办学有监督权)、相关领域学术专家(坚持调查的学术标准)、媒体(舆论监督)等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不端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引入司法程序。否则,仅仅依靠高校的学术自觉,在各种利益的纠缠中,很难对学术不端“零容忍”,反过来出现各种学术不端治理的荒谬丑闻。

  □熊冰启(学者)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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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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