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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改青少年保护条例: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

2008年07月11日 14:22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颁布实施19年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酝酿重大修订。六易其稿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六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了修订工作,今天递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纳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程安排。

  与19年前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相比,记者从中发现众多新亮点———

  亮点1:

  从“未满18周岁”到“未满23周岁”

  广东省曾于1989年颁布了《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其所保护的仅限于“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周岁的公民”,其他省份相关条例保护的人群也仅限于“18周岁以下的公民”。

  新修订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中特别提出,“已满18周岁未满23周岁的特殊青少年参照本条例适用”。

  负责《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杨建广教授认为,这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和突破,在全国也具有开创性。对于已满18周岁未满23周岁的一部分特殊青少年,由于他们或权利需要特别的保障,或生活陷入困境,或心理和生理上有异常,对于这一部分困弱青少年群体应当适当采用未成年的保护标准,参照本条例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亮点2:

  未成年人不得坐副驾驶座

  《征求意见稿》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不得将其单独留在车内。

  亮点3:

  学校200米内不得开网吧

  《征求意见稿》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

  《征求意见稿》还对网吧的营业范围提出了限制:“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亮点4:

  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学生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不得让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者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杨建广解释说,对现实中有不少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在吸收未成年人入学的时候往往人为地设置许多不利因素(比如令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高额择校费,以及为了保障学校学生的质量,要进行入学考试进行选拔,对于无法通过考试的未成年人则被剥夺了在较好的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等情形应该明文禁止。

  亮点5: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每天布置的作业量,确保学生每天作业总量不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各类名义占用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以提高升学率为目的,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亮点6:

  学校处分记录应该消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综合考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公开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档案中消除。

  杨建广说,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应该十分慎重,同时为了能够激励犯了错误的未成年学生积极改正错误,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将其处分记录在毕业前进行消除,避免由此给学生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商业性活动。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应当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亮点7:

  女未成年人得到更多关注

  “不得强迫女学生在经期内从事激烈的体育活动。”也被写入了征求意见稿。

  杨建广表示,女性未成年学生较之男性而言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考虑到女性生理的需求,学校应该在相应的一些基础设施上倾向于对女性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和关注。

  对女未成年人特别关注的规定还包括:“学校在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女学生,女卫生间实际使用面积及设施至少为男卫生间的1.5倍,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亮点8:

  自救演习每学期一次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安全和保护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技能,自救演习每学期一次。

  亮点9:

  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资料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报刊、书籍、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及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杨建广表示,之所以特殊规定未成年犯罪与受害人的隐私利益,是因为这类是特殊敏感的人群,社会容易对其歧视,所以,对其隐私更要严格保护,以给未成年人一个健康的自我发展的环境。(记者许琛,通讯员饶玲、刘晓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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