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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为学生好,学校就能有“偷窥权”?

2008年10月29日 10:42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10天前,南充一中在女生宿舍房门上打了一个观察孔,生活老师无需开门,通过观察孔就能看清宿舍里女生起居和守纪、违规情况。“学校在女生宿舍房门打观察孔,这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目前,赞成和反对这一做法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各执己见(10月27日《华西都市报》)。

  据说,该校之所以出此策略,是因为以前一些女生本该就寝,却关门后在寝室里摆龙门阵、听音乐、打牌等,生活老师敲开房门后,往往抓不住“现行”,并且敲门次数多了也影响学生休息,所以在女生寝室门上打个观察孔,生活老师不用敲门,透过观察孔就能发现情况。

  无论是什么理由,从法律上看,在女生宿舍门上打孔,并采取“悄悄”的方式对女生进行“监督”,就是“偷窥”,无疑会侵犯学生的隐私。而“偷窥”行为也被我国治安管理法明确为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对于在女生宿舍门上打孔是否会造成侵权,学校也不是没有考虑,可为什么还要做呢?恐怕“学校本意是从利于学生安全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其出发点和目的是好的、打观察孔是可以理解的”等“被认同感”,以及“有孔后同学们自觉多了,睡眠质量提高了,老师也好管理了,观察孔功不可没”的部分学生“叫好声”,当是学校敢于在女生宿舍门上打孔,自设“偷窥权”的主要原因吧?

  问题是,在现实教育管理活动中,学校既是学生权利的保护者,往往也是侵害学生权利的主要实施者。如果为了“有利于学生安全和管理”就忽视学生的权利,这似乎说,为了教育学生也就可以虐待或者体罚学生侵害其健康权、自由权了;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也就可以翻看其信件了,等等。这种思想无疑暗含着给予学校超越法律的、可以正当对学生进行侵害的特权,法律如果真对此给予默许或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那么相对于学生来说,本来就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校就更可以为所欲为了。

  也正如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在规范学校及社会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时,特别强调的就是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等合法权利。当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私权发生冲突,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则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否则就是滥用教育权。而南充一中在女生宿舍门上打孔的做法,除了“出发点和目的是好的”,法律上有什么依据说明其可以自设“偷窥权”吗?显然没有,也不可能会有。

  所以,南充一中这个通过在女生宿舍门上打孔教育管理女生的做法,其实是对教育管理权的滥用,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纠正。(何向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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