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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试卷:让人备感意外的“意外事件”

2008年11月11日 10: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山东警方日前通报,此前丢失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试卷已全部追回。这是一起由于有关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试卷丢失意外事件,相关责任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新华网11月10日)

  依据通报,此次“试卷丢失意外事件”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11月5日,山东省威海市考试部门工作人员许某到山东省教育印务中心领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试卷后,于11时30分左右在济南市历山路47号山东省教育印务中心门口搭乘一辆出租车,在燕子山路段下车准备换车回威海时,将装有试卷的箱子遗忘在出租车上,导致试卷丢失。

  相信许多读者与笔者一样,对上述所谓“意外事件”的解释会备感意外—此事当真属于“意外”吗?如此重要、涉及国家秘密的全国考试试卷的领取和运送过程,竟然是这般的形同儿戏—不仅整个过程均由许某一个人承担、执行,而且所使用的居然是出租车这样安全系数不高的大众交通工具!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明确要求:“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12条),“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实行二人护送制”(15条)。

  即使不考虑上述国家法令,基于一般的生活经验,我们也知道,即便是运送贵重紧要的私人物品,出于安全保密的需要,安排多人陪护同行并尽可能地使用专门的交通工具,也是起码的。现在倒好,堂堂国家机关的重要秘密文件的传送,反倒是意外地无视这样的安全保密常识,一个人逛大街似的就上路了。最终,导致试卷丢失、考试被迫推迟,累及全国20万考生,岂能称之为“意外”?——在如此甚至连“形同虚设”都算不上的安全保密制度之下,试卷的丢失、泄密,难道不是必然、迟早都会发生的事情吗?谈何“意外”?!如果这都算“意外”,还有什么样的失职、渎职,在有关部门眼中不算意外?

  所以,在笔者看来,将此次试卷丢失事件定性为“有关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试卷丢失意外事件”,是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不仅让包括20万考生在内的社会公众备感意外,也让国家法律秩序缺失。而眼下,不应也不能“意外”的善后之计在于:彻底检讨反思试卷运送安全保密制度,遵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乃至刑法,严厉追究负有试卷安全保密责任的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渎职。(张贵峰)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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