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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派民办学校督导员 学校资产半年内须过户

2008年11月12日 15:27 来源:厦门日报 发表评论

  福建省民办中小学的学校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要在半年之内完成,此外,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不属于举办者资产。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使出了一个“杀手锏”:教育部门将根据民办学校实际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土地、教育教学用房面积核定办学规模。此外,《通知》还透露,我省将向民办中小学委派督导专员。

  违规招生者将缩减招生规模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在媒体上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中小学名单。

  民办学校要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学生。招收的新生名单要在学生注册后15天内上报审核备案、取得学籍,并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在招生广告上,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通知》说,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应限制或缩减其招生规模。

  按实际过户资产核定招生规模

  一所学校注册时,它的名下就该有办学所需的资产。然而,不少民办学校先由自然人独资或合股注册公司,再以公司的名义投资学校,办学资产长期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致使学校注册资金和账面资产很少。

  早前出台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已经规定:民办学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过户至学校名下,但是,事实上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此次福建省的《通知》使出一个“杀手锏”,要求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过户。对逾期没有完成过户的,将依据其实际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土地、教育教学用房面积核定其办学规模。

  《通知》指出,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公办学校不能参办民办学校

  省教育厅说,各地不再批准公办学校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以资金、固定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在2009年底前剥离。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该公办学校分校的校名。公办学校领导不得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兼任行政职务。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要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在2009年新学年不得安排招生。(佘峥)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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