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乙肝歧视,不能光靠举牌抗议(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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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乙肝歧视,不能光靠举牌抗议(2)
2009年09月16日 15:29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创建论坛继续维权

  拿到健康证后,雷闯向西湖区卫生局赠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依法办事为人民,构建和谐立新功”。他告诉记者,消除乙肝歧视,最大的力量是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光靠举牌抗议没用。

  就在雷闯来到上海交大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准备开始他的研一生活时,关于渭南31名“乙肝新生”被强制退学的报道,让他很不是滋味。“我唯一能做的,只是寄去一封薄信,希望说服中铁技校的校长,让被退学的31名乙肝学生复学。”

  9月14日,上海交通大学为新生举行开学典礼。雷闯说,对于反乙肝歧视,他可能不会像假期中那样全身心投入,但仍然会和志同道合者一起继续努力。

  雷闯告诉记者,健康证的申办成功,让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看到了曙光,他将会继续宣传乙肝科普知识。他打算拿出1万元钱在乙肝科普宣传日做公益广告,这笔钱是他和网友们共同凑起来的。由他创建的“肝胆相照”论坛,全国注册会员已有40多万,大多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食品安全法》已删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禁令,为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仍旧大门紧闭?雷闯认为,现阶段反乙肝歧视的阻力依然很大,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要真正显现作用,必须辅以相关的配套法规,比如制定专门保障乙肝患者权益的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大法律的震慑效力,同时降低“乙肝歧视案件”的诉讼成本。乙肝防治必须体现公益性,比如对乙肝高发区制定强制性免费接种计划,并逐步形成稳定的制度性乙肝防治规划。

  乙肝没有想象的可怕——专家建议加大科普宣传力度

  本报实习生 韩颖 本报驻浙记者 万润龙

  乙肝携带者取得了健康证之后,是否就真能得到公平就业的机会?很多人仍旧表示担忧。

  雷闯表示,“其实健康证并不能起到实际作用,只能说从法律上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就业群体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但要真正消除乙肝歧视仍然很难。因为现在社会对乙肝的科普知识宣传少之又少,而夸大乙肝传染的虚假广告却很多,加深了人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慌心理。”

  浙江省为雷闯办出了第一张健康证,此事也引起了网上的激烈讨论。有网友认为,这是对健康人士的不负责。合肥一家服装店老板的观点很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心态: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即使从事的是非食品行业,自己也不太愿意聘用或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同事,作为顾客,也会尽量避免这种接触。有网友甚至表示:“对正常人来说,让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食品行业是对正常人权益的挑战,我们有权要求食品从业者是健康人而非病毒携带者。”

  记者在第一调查网上看到,有50%左右的网友表示,如果餐饮业可以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将会选择“少去为妙,毕竟心理这一关过不了”;35%的网友表示“不去,乙肝携带者自己不会发病,但不能保证传染给别人后别人不发病”;只有25%的网友说“去,并不怕”。

  法律在进步,观念需转变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部《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从业作了限制。

  随着科学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徐道振说,“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在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时,对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条例》已明确将“乙型病毒性肝炎”删除,这是巨大的立法进步,恢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权利。

  科普不到位,闻“乙”仍色变

  虽然法律在逐渐完善,逐渐消除乙肝歧视,但是真正消除乙肝歧视仅靠法律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人们观念的转变。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感染科翁卫东主任告诉记者,现在社会上人们普遍对乙肝病毒比较恐慌,关键还在于乙肝科普知识的宣传甚少,导致人们“闻乙色变”。其实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或体液传播,而血液传播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母婴垂直传播、输血、打针等方式;体液传播的途径通常是通过夫妻间的性生活,乙肝病毒一般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染。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所副所长李倩告诉记者,其实乙肝病毒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可怕,现在针对不同的传播途径已经有了相应的阻断措施或者治疗方法。从2008年开始,乙肝病毒通过母婴垂直传播有了最有效的阻断措施:如果母亲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10微克乙肝疫苗,就能有效阻断乙肝病毒的传播。而成人通过医源性(输血、打针等)或者体液感染乙肝病毒,90%以上属于急性乙肝,通常这样的乙肝患者可以通过临床治疗治愈。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律师在谈到乙肝歧视的问题时表示,由于乙肝歧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要想消除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人们在认识上就有误区,我们知道乙肝的传播途径其实和艾滋病很相似,但由于艾滋病一开始面向公众宣传的时候就说得比较“清楚”,而对乙肝却使用大量“不排除”等含糊用词,导致人们对乙肝这种传染病产生了恐慌。加上之前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设置门槛,在无形中又增加了正常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之间的距离。

  楼律师还告诉记者,要消除乙肝歧视,还必须加大乙肝的研究力度。造成目前乙肝诊疗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学上有说服力的研究资料太少,而这些很少的资料又是较早以前的,比如有关感染人群估算的数据来源于10年前,而有关乙肝病毒携带者状态的研究结果更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

  雷闯的公益律师张立恒告诉记者,从医学结论到医学常识再到大众常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每个环节都必须精确。而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医疗卫生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即便按专家观点,“要求各体检中心全部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但这对用人单位仍然不具实质性约束力。为了逐利,各体检中心自然愿意配合各个单位“特事特办”,阳奉阴违地隐蔽违法难以杜绝。因此,倘若大众对乙肝的认识还存在大量误区,甚至许多用人单位因此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那医疗卫生部门的职责缺失就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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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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