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就能有这样的薪水,小王等5名大学生非常满意。
为了得到老板的肯定,能被正式录用,他们加班加点不停地为公司赚钱。可是,在仅差10天就试用期满的时候,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5人全部辞退。
【深度剖析】
小王等5名大学生的遭遇,并非个案。许多大学生都遇到过这样的事。该翻译中心的做法,起码有两条明显违法。
一是试用期工资过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随意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六种情形,以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三种情况。符合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小王等5名大学生辞退。
陷阱三
试用期“没完没了”
学习市场营销的大学毕业生小罗,说起她的遭遇时,显得“很受伤”。因为,她的试用期总是“没完没了”。
今年初,她应聘到苏州市内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试用期一干就是6个多月。小罗要求公司结束试用期,但公司有关人员却表示,她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才能转正。
于是,小罗咬着牙继续干,就这么又干了2个月,公司还是以销售业绩为由不给她转正。无奈之下,小罗只能离开这家公司,另谋出路。
【深度剖析】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说:“招聘者和应聘者之间是双向选择,只有通过试用期的考查,单位认为应聘者适合岗位需求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很合情合理。”
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陷阱。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不能“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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