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师状告原学校索要五千万元技术成果转化收益(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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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师状告原学校索要五千万元技术成果转化收益(2)
2009年10月22日 08: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职务成果如何取酬

  除了这20万元原始股本产生的利益外,徐昶称,哈工大作价50万元入股航天金卡的IC卡技术,是四人课题组一起研究的结果,按照校长批示,课题组有权拿到出卖股票利益的30%,折合现金1736.1万元,以及原股票现金分红75万元。

  徐昶说,学校曾在起诉前要求和解,表示按照校长批示将无形资产红利的30%约75万元付给课题组,并将拿出股票收益的2%约240万元作为奖励,总计315万元。但他拒绝了这一提议。

  他说,学校以101万元的现金投资最后得到1.2亿元的收入,投资升值百倍,课题组的技术贡献远不止315万元,学校应拿出比较合理的分配方案。

  职务成果入股,单位应该怎样激励个人呢?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张樊说,针对职务发明人能不能在单位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张樊表示,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对职务发明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作了一定规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成果被实施后,职务发明人有权从实施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2%报酬;如果职务发明专利被许可使用,则职务发明人有权从税后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的报酬。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也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或者从实施该成果的收益中提成的比例,研究单位应从转让职务成果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职务成果完成人,或者从税后许可使用费提取报酬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成果完成人。

  但即便依据这两个规定,也有冲突之处,张樊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给予的奖励远远低于《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相差十倍之多。

  张樊说,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近年来职务发明人因报酬问题与单位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为发明人与单位相比往往处于弱势,所以很难凭一己之力跟单位直接谈判,诉讼时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发明人有苦说不出,只能忍了。他建议,以后立法应该对职务发明的报酬权予以明确。

  理顺产权关系是关键

  高校兴办实业曾经是中国高校一个奇特现象,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全国各地的学校一拥而上,争办实业。

  上世纪80年代哈工大兴办了很多企业,鼎盛时期达几百个。学校、各个系、各个教研室都在办自己的公司。后来学校把这些公司归到科技开发总公司下面,并成立了企业处,从行政上管理这些企业。

  “十个校办企业九个失败”,强文义说。如果不是航天金卡运气好赶到上市,这就是个“赔本企业”。

  校办企业制度不规范,都是学校自己通过就行了,即便偶尔成功了的企业,最后也会产生很多股权纠纷。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郭建如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一些校办或者校入股的企业产权往往不清晰。1999年中央要求高校与企业脱钩,高校企业进行产权改革,重新划分股权,学校占多少,创始人占多少,职务发明占多少才有界定。

  “学校跟徐昶的矛盾根源在于产权问题。”郭建如说,学校在校办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在对待技术发明人的权利方面,有一个认知演变的过程。

  教育部在今年2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新型的学校产业管理体制,目前尚未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学校必须于2009年6月底之前完成资产公司组建工作,依法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本报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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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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