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长谈办学自主权 批宏观放权、微观收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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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校长谈办学自主权 批宏观放权、微观收权
2010年03月09日 09:45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全国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校长黄达人。张由琼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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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自主权

  “依法办学”是否指法律不禁止的,大学都可以尝试?

  南方日报:现在很多大学关注《纲要》中提及的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黄达人:教育部曾就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专门征求过各个大学的意见,说明教育管理部门是充分重视这个问题的。但这里面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仅仅是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解决的。

  我注意到,《纲要》强调要依法办学,我认为这非常重要,是否可以说,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目标就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做的,大学都可以去尝试,这就是真正的自主权。然而,在目前的办学过程,还是有“宏观放权、微观收权,大方向同意、具体不同意”的情况。举个例子,前两年,教育部和广东省提出要在珠三角建设“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但实际上,我们在开展学术活动和各种合作与交流项目时,仍然要逐一向主管部门报批,至今还没有在这个所谓“示范区”的概念下由高校自主实现的体制机制的创新。

  高校聘任制

  能否选择部分大学试点高校人员退出机制?

  南方日报:您希望有什么样的具体的办学自主权?

  黄达人:我想在财务和人事方面说一下。在财务方面,目前高校的拨款制度,主要是经常性经费与专项经费,而且专项经费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中间有的是专项拨款(如基础科研费、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等等),还有的是通过招标、评审等方式争取而来,用途受到严格限制。当然,教育部以各种专项的形式为教育系统争取经费支持,作为大学,我们是非常理解和支持的,但经费使用方式的限制也太大。如果国家能够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拨款委员会来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那么大学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这也是“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办学自主权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就我校感受而言,人事制度方面的自主权落实得是比较好的,但有个问题还是想说一下。目前一部分高校实行了聘任制,一些教师考核达不到学校要求或本人意愿离开高校,这种情况下,他们在高校的工作年限等社会福利方面不能得到合理的核算和认定,因此不能顺利地退出学校,特别是进入企业单位。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员退出机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否借助《纲要》制定实施的机遇,考虑选择部分大学作为试点,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员退出补偿机制,为退出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养老金+退休金

  可考虑将大学员工退休待遇中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保

  南方日报:中大在这方面有具体考虑么?

  黄达人:我们有一个想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事业单位实际的“养老金+退休金”退出保障制度,即:将目前实施的退休待遇,调整为由与国家社保制度接轨的养老金,加上由工作单位设立的“退休金”两大块组成。

  我认为可以考虑将大学员工退休待遇中的养老金部分分离出来,将之与社保接轨,养老金的享受标准与受益人是否是大学员工无关,只与其缴纳的标准有关,这就可以避免目前关于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向企业靠”还是“向公务员靠”的争议。随着国家社保制度的日益完善,将高校员工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保应该没有太大的困难。

  退休金应该是各大学对在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的一种福利制度,与其在校服务期间的薪酬标准、职位、服务年限、对大学的贡献程度相关。为了与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员退出补偿机制相衔接,这里所称的“退休金”可以是广义的,即:对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就视其为“退休金”,而对于未达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而去、离职的人员,就视其为“离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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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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