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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受辱女同学遭砍伤 男生状告学校索赔11万

2008年07月29日 11:00 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学生在宿舍内与同学发生争执,被一把约50厘米长的砍刀砍伤。学生以学校管理上存在疏忽、漏洞为由,将学校和砍伤自己的同学一并告上法庭,索要11万余元的赔偿。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来自铜梁的王某,是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他在法庭上诉称,去年3月5日,一个关系要好的女同学告诉他,自己被汤某语言侮辱。当晚,他在另一同学的宿舍内碰到汤某时,就和汤某理论起来。由于话不投机,两人争吵起来并发生抓扯,他将汤某推倒在地,汤某起身离开了宿舍。不到半分钟,汤某手持一把砍刀冲了回来,把他砍伤。随后,同学把他送到医院医治,汤某失踪。王某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致使砍刀出现在学生宿舍内。此外,学校没有及时报案,导致汤某逃跑。因此,他要求学校与汤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的保卫科长昨日作为学校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他认为,学校反复强调不准在校内打架斗殴,还和歌乐山派出所一起对校内的管制刀具进行过清理,每晚还有老师对宿舍进行巡查。因此,他认为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因为当时汤某承诺会妥善处理此事,学校也与汤某的家长取得过联系,所以才没有报案。汤某是在学校报案那天翻墙逃跑的。

  “学校是读书的地方,怎么会有这么长的砍刀?”王某的父亲作为他的代理人,一边比划砍刀的长度,一边质问保卫科长。

  “我们总不可能天天清理吧?”保卫科长很无奈。

  “那为什么要等到出事后第三天才报案?为什么让他跑了?”王某的父亲不依不饶。

  “我们是学校,又不能限制他自由。”保卫科长委屈地说。

  校方最后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要他们赔偿多少,他们就会赔偿多少。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记者 王明 实习生 叶剑锋 谢威利)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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