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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骚扰"女生被解聘 大学老师起诉学校一审败诉

2008年11月06日 17:16 来源:北青网-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给女生发246条下流信息 不服学校解聘决定 起诉索赔20余万元———

  本报讯 因被校方认定性骚扰女学生,大学教师闫某遭解聘。为此闫某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工资及名誉损失等20余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认定闫某多次发短信骚扰女生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法,故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闫某称,去年7月,他受学校委托负责调查学生小梅(化名)骗取4000元国家助学金一事。小梅为了阻挠深入调查,便伙同其男友假造短信等证据,污蔑闫某对其进行恶意骚扰、侮辱和恐吓。

  今年1月,学校对闫某作出了解聘决定。因对该决定不服,闫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公开向他道歉、撤销解聘决定、赔偿基本工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因被解聘而未晋升副教授职务的损失等20余万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去年5月间,闫某赴珠海参加年会时提前离会,与学生小梅到海口、三亚等地旅游5天,其间两人同在一室住宿。回京后,闫某频繁给小梅打电话、发短信。

  学校提供的《公证书》显示,闫某曾在去年6月13日至7月27日之间发送给小梅的短信多达246条,其中有很多侮辱、恐吓、下流的语言。

  学校认为,闫某的行为与学校的教师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完全不符,学校解除与闫某的聘用关系于法有据,因此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法院认为,闫某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证明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学校主张的闫某用手机向小梅发送短信的事实予以采信。

  闫某在学校担任2006级本科班辅导员期间,在正常教学时间与该班学生小梅前往海南旅游,并多次发短信骚扰小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教师法》。学校依据《教师法》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解除双方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并无不当。

  另外,因闫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事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故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李奎)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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