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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维权难 为700元上法院为难

2008年12月09日 11:11 来源:武汉晨报 发表评论

  在餐厅工作41天,只拿到11天工资,原因是离职未打书面报告,因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区劳动局无法立案,大三学生黄婷感觉很无助。

  近日,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黄婷向晨报反映,她10月18日开始在青山区钢花南苑“名典咖啡语茶厅”工作,11月13日告诉领班因自己有急事做完这个月就要走,领班答应帮她向上反映。等到当月30日辞职时被告知,因她“辞职未打书面报告”,要被扣掉一个月工资。

  “此前领班也没说要写书面报告,知道我肯定写,餐厅有故意刁难之嫌。”黄婷多次找该店协商此事,一直没得到解决。

  该店店长宋晶晶受访时表示,黄婷确实有700元工资未结。除没打书面报告外,黄婷上班才41天,尚在培训期,该店付出了相关培训成本,员工这么快就离职也不妥。

  对于“领班未告知要填写离职报告”一事,宋店长表示,作为员工一般都应该知道公司规章。“其实公司不在乎这点钱,只是快过年了,人员相对难招,如果别人也效仿,不利于正常运营。”她表示,该公司将研究妥善解决方法。

  该咖啡馆所在地归洪山区管辖。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人士认为,咖啡厅的做法确有不妥之处。黄婷就此事向该区劳动局反映,被告知,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无法立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告到法院。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介绍,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也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在校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维权只能诉诸法院。

  黄婷说:“为700元钱要不要告到法院?我真的很为难。”(杨平 秦海滨)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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