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骚扰不成"穿小鞋" 还是女学生造假剽窃他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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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师骚扰不成"穿小鞋" 还是女学生造假剽窃他人?
2009年02月09日 10:1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图为被告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徐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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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上午9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十八法庭座无虚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大女硕士状告教委”一案在此开审。

  面对媒体的“长枪短炮”,原告28岁的北大医学部女硕士李某表示不愿意坐在原告席上,经法官同意,坐在了旁听席的最后一排。

  原告代理人、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代理人双方分列审判席两侧,北京大学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清亮的法槌敲响后,庭审正式开始。

  原告诉称,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作出的“京教法申字(2008)16号”《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双方激烈的唇枪舌战中,案件事实逐渐展示了基本轮廓。

  导师举报学生论文造假

  “你开题报告里的试验图片我怎么没见过,是抄袭别人的吧?”

  事情虽然过去了一年多,但论文开题那天导师张某突然的质问仍然清晰地印在了李某的脑海中。

  李某2005年考入北京大学,在临床肿瘤学院攻读硕士学位。2007年9月26日,导师张某组织她进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如果不出意外的话,2008年6月她就能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

  但是,2007年9月底,张某向北大举报,称李某的论文开题报告涉嫌造假。

  李某开题报告的第11页和第13页各用了一张图片,这正是其导师指认其抄袭的内容。

  “你与导师张某有矛盾吗?”审判席上,一名陪审员问。

  “不知道是否算有矛盾,但绝对不算正常师生关系。”李某答道。

  在原告代理人出示的证据中,包括李某举报张某性骚扰以及学院领导准备进行调查的来往电子邮件,但被告及第三人都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质证。

  原告称“违心”写下悔过书

  在被告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长达三页的悔过书,即李某所写的《认识我的缺点和错误》。

  被告代理人指出,在该材料中,李某多次提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态度非常诚恳。

  而原告代理人则指出,原告是不堪承受巨大压力才违心承认的。

  “当时压力非常大,已经3个月没上课了,学校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多次跟我父母谈话,说不认错就会开除,只有‘端正态度’才能大事化小。在这种情况下,我违心地承认了。”李某说。

  李某在遭到举报后,即被临床肿瘤学院停止了学习,导师张某禁止她进入实验室。对此,原告代理人指出,学校的行为属于“未定罪先处罚”。北大停止原告的学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

  2008年6月10日,北大作出处理决定:对李某给予延期答辩、严重警告处分。

  得知这个结果后,李某不服。次月,她向北大医学部提出申诉,结果是维持原处分。随后又申诉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但仍维持原处分。

  在此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北京市教委告上了法庭。

  教委表示处理结果合法

  “作为被告及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主要证据的开题报告,并非原告开题时的开题报告。”原告代理人指出。

  对此,被告针锋相对:“开题报告经过了李某核实,并有李某的签字。李某作为该专业的学生,经过核对应该可以确认是否是自己的开题报告。”

  在李某向北大提出申诉后,北大曾经为此召开听证会,以给予李某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但是,原告代理人指出,该听证会没有遵照正当程序。听证会上的数位老师既充当主持人、调查员,又行使表决权。因此,听证记录不具有证据效力。

  原告代理人还指出,被告作出决定的程序不合法。他出示了一张在北京市教委网站下载的《学生申诉一次性告知单》,其中明确规定了申诉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申请回避、陈述及申辩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原告没有得到充分地行使。

  被告代理人辩称,这些规定都是自我约束性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只是在主观上认为程序不合法。

  整个庭审主要围绕被指作假的报告是否遭调包、导师是否因性骚扰不成报复学生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共持续了4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徐伟 张亮)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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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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