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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定:院士“走穴”收入要征个税

2008年07月30日 08:5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院士等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薪酬,可免征个税。

  不少地方反映,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薪酬征免个税政策口径一直没有明确,税务总局特发文对此进行明确说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走穴”获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要依法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包括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两院院士。(记者 鲍颖)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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