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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铁规"严防高招舞弊 四类考生不得报名

2008年10月29日 15:54 来源:兰州日报 发表评论

  10月28日,甘肃省招委会等有关厅局联合印发《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此举将从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源头开始防范舞弊行为的出现。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期间,各基层派出所要负责对考生户口身份证明的审查、核实工作,特别是对近3年来户口迁移、变更民族等项目作为审核的重点内容,严格把关,按规定办理。

  据了解,《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是去年“天水替考事件”发生后,我省推出又一项防范高考舞弊的规定。

  加强户籍管理 严禁违规迁移户籍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并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确认工作。对20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进行户口迁移以及有组织的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涉嫌“高考移民”的户口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要根据本地实际,配合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开展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确认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对于有关典型案例,要视情予以曝光,以儆效尤。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期间,各基层派出所要负责对考生户口身份证明的审查、核实工作,特别是对近3年来户口迁移、变更民族等项目作为审核的重点内容,严格把关,按规定办理。规范学籍管理完善电子注册

  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从高中一年级开始,要建立学生高中学籍号、会考号和身份证号长期对应关系,作为应、往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的原始资料和依据,完善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中学学籍的管理工作,严禁中学为追求高考升学率从省外招生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要做好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确认工作,原则上停止办理民族成份更改工作。如确系要更改为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的,必须经县(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县(区)公安局严格审核后盖章,并上报市级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局)和公安局审核转报,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公安厅批准后才能更改为少数民族考生身份。

  高考报名资格更细化

  《规定》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三项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考生的户籍、学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考生父母及本人均为我省的常住户籍(户籍从未办理过外省迁移手续);考生父母一方为军队集体户籍或复员、转业军人户籍已迁入我省,考生本人户籍在我省;考生作为被收养人户籍已迁入收养人名下,被收养考生持有民政部门正式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在我省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员和正式职工,父亲或母亲及子女户籍已迁入我省,在我省取得高中正式学籍;外省来甘投资者及个体劳动者等,本人及子女户籍在我省三年以上,其子女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三年,取得我省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和港、澳、台籍人员,凭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和相关材料,在居住地参加报名。不是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并要求在我省报名的考生,由县级招生委员会牵头组织审查后,报请市级招生委员会组织裁决。同时将批准报考者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四类考生不得报名

  《规定》要求以下情况的考生不得报名: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籍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除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外,其他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参加高考报名。在外省(区、市)或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的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报名手续,不得跨县(区)报名或两地报名。

  借考报名考生原则上要回户口所在省参加高考。因特殊任务需要,长期集体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我省职工及其子女,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确有困难、要求在外地借考的考生,须报甘肃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借考手续。外省(区、市)在我省要求借考的考生,按考生户籍所在省级招办的规定办理。如考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借考,由我省借考地的市(州)招办办理借考手续,并安排考试,按规定要求邮寄答卷。借考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省的县(区)办理报名手续。

  谁渎职谁“下岗”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普通中学、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公安机关、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报名过程中为考生出具虚假报名材料和虚假证明材料、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买卖户籍学籍等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后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以虚报、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者因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孙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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