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伪造门”:律师称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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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伪造门”:律师称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0年08月26日 08:58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素有“任大炮”之称的任志强这次不幸被“炮弹”击中了。

  媒体报道称,任志强任董事长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伪造公文骗取办理土地手续的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有直接关系,华远享有该公司80%权益。

  媒体的质疑在于,华远是不是直接参与了此次造假活动?华远为何在该地块被调查的关键时期,将其持有的该公司80%股权悉数转让,并且在转让公告中对所了解的问题只字不提?

  8月23日晚,华远地产发布了长达6页的澄清公告,表示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通报的1001工厂项目所出现的伪造公文事件与华远地产无关联,并为此公布了相关证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成24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华远地产与立丰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且以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御海公司的方式进行。御海公司涉嫌伪造公文,其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伪造公文之相关法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御海公司的股东也共同决策并参与了伪造公文,那么其股东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他表示,从股权结构来看,华远地产是御海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御海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理应由远华地产实际控制。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御海公司的两股东同时签订了《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及《合作开发补充协议》,并约定了御海公司办理土地手续事宜属于立丰公司的合同义务,相应费用与风险也应由立丰公司承担。

  那么,华远地产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张玉成律师告诉本报记者,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1001工厂与御海公司签署的《合作建房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作建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华远地产的担保责任,以及华远地产在设立御海公司时没有出资不实的行为,则华远地产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华远地产退出御海公司正是在其发现这个土地项目存在问题之后。

  尽管任志强辩称华远因为自己及股东权益未受到侵害而未作信息披露是符合规定的,但张玉成律师认为,御海公司涉嫌伪造公文被调查之时,华远地产仍然是其控股股东,那么华远作为上市公司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一直未予披露,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本报记者 王松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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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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