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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到底是不是罪?

2010年09月02日 11:46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炒房到底是不是罪?舆论明显分成两大阵营。一是“有罪派”。近日,南京市政协委员杨林川表示,看到自己的学生月入万元却只能租房结婚,决定写个提案尽政协委员的责任。在提案中他建议,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人员,按玩忽职守罪给予惩罚。

  “无罪派”则包括任志强、陈宝存等开发商和法律精英人士。例如任志强辩解,商品房是商品,商品就是用来买和卖的,禁止“炒房”就是禁止商品的买卖,这是一种违背宪法的行为。

  杨委员只是提出“炒房入罪”,建议修改刑法。没想到任大炮的火力更猛,直接抬出了宪法撑腰。宪法和刑法哪个大?当然是宪法。话说回来,任志强话糙理不糙,刑法界泰斗赵长青也认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将炒房者入罪是不可能的。这违背了法律精神。法学家都很理性让房奴很受伤,但是尽管大声哭,哭吧哭吧不是罪。

  有些事房奴们很搞不明白。例如,炒房秘笈第一招:暗箱操控。在上海天赐公寓,买主李欣买下的房子总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而“买家”的名字居然是“A”、“S”、“D”等英文字母,电话地址等都是填“1”。调查说这是因为开发商和中介“职业素养不够”。第二招:自炒自卖。两个人分别购买A、B楼房,再互相对买,不断操作,迅速炒高,过程中如有下家接手就卖房,当感到有风险就找来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民工或者外来无业者,通过种种方式让他们接手,把风险转嫁给银行,然后全身而退。

  其中奥妙原来全在一个“炒”字。任志强说,“炒”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名词,而市场经济的明显特点就是允许买进卖出,法律既然允许买进卖出,那么就应该“炒”。然而经济专家认为,越是自由的市场经济,越需要捍卫公平,自由市场经济前面必须要有“公平”二字。操纵市场价格,在完全市场化的经济体中也是不容许的。虚假的成交量、人为制造的买方排队、开发商和炒房者的联合等等恶意炒房行为都将受到干预。

  杨林川说,既然对炒张火车票的人都可以绳之以法,为什么不能对炒房者也诉之法律?问题是 “炒”的奥妙全在于似罪非罪,法律上无罪,但疑似道德上有罪,公平上有罪。付瑞生 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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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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