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障房管理细则公布 限价房利润不得超过6%——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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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障房管理细则公布 限价房利润不得超过6%

2010年09月08日 10:53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省近日出台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总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3个管理办法,加上去年发布的《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我省保障房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

  “五个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省保障房管理从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说,五个办法详细规定了保障房的容积率,土地与资金来源,供应对象,分配、定价方式等各项管理细则。

  容积率不低于1.2

  总办法规定,保障房建设项目应根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产业结构调整土地。项目选址,应优先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保障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海口、三亚等中心城市的保障房容积率一般应高于1.5。”该负责人强调,保障房的建筑设计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明确合理密度和适当的容积率。

  总办法要求,保障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县政府采用计划单列方式足额保证用地需求,优先安排使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该负责人解释说,廉租房和经适房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租房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限价房建设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

  超10%土地净收益用于保障房

  据了解,保障房建设的一个难点是资金问题。目前我省各市县保障房建设资金配套情况参差不齐,8个市县配套资金已超100%,尚有5市县未超过50%。

  该负责人表示,我省为此规定了9种保障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房建设融资(含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等);保障房售房款;发行地方债券;捐赠资金;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同时,我省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保障房的税费减免政策: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廉租房、经适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适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限价房利润不得超过6%

  该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五个办法,我省对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四类保障房规定了不同的租赁和销售价格。

  其中,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房保障对象如有购买意愿和一定支付能力,可申购廉租房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保障房租金标准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该负责人说。

  经适房和限价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适房具体售价按区域土地取得和开发平均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金、利息等因素确定,其利润不得超过3%。限价房售价应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并作为相关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体售价应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其利润不得超过6%。记者单憬岗通讯员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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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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