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需防三陷阱——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购买二手房需防三陷阱

2010年09月13日 09:3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十条”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后房价回落,北京房屋买卖、中介市场产生大量纠纷。二中院法官通过调研,为通过中介机构买房者支招,注意预防三种“陷阱”。

  陷阱1 卖房人“一房多卖”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房价增长较快,双方交易房屋的整体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二者间的差价有时多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诱惑下,卖房人往往选择违约,将房屋卖给出价较高的第三方,并给新购房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转移以产权登记为准,过户给第三方后,原买房人无法再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已交纳购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选择追究卖房人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退还购房款。这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害。

  建议:买房人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原证,以保证拟购买的房屋是真实存在的。

  陷阱2 交易没成中介仍收费

  中介公司只负责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卖房人违约时,中介公司仍向买房人索要高额的居间费用。中介公司单方提供格式合同,一般都约定由买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用。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因此,当卖房人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不仅不履行原有的承诺,且仍要向购房人索要相应的居间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买房人一般都败诉。

  建议: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将房屋产权的过户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谨防中介公司将产权过户排除在居间义务之外。

  陷阱3 签佣金确认书难追责

  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同时要求买房人签订《佣金确认书》,使中介公司在卖房子出现恶意违约时逃脱应承担的责任。《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买房人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佣金确认书签订,表明买房人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买房人签字后,一旦卖房人出现违约时,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建议:买房人一般尽量避免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即使签订《佣金确认书》,也应将佣金支付的时间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将产权过户作为佣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本报记者 朱燕

参与互动(0)
【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