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经适房价格公布后不得擅自提高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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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经适房价格公布后不得擅自提高

2010年09月20日 16:45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和公布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变相给予价格补贴。

  近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省城镇廉租房、公租房租金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作出规范。

  廉租房租金

  要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政策制定的责任主体。

  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同时逐级抄报价格主管和住房保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租房租金要考虑

  不同消费群体承受能力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鉴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不同的消费群体,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消费群体的承受能力,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不同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适房价格

  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提高

  目前,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除省级机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核定外,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属地管理进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和公布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变相给予价格补贴。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核定,应逐级抄报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核定价格和备案的,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经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向社会公布,对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限价房价格

  和周边楼盘价格要同时公示

  此外,我省还将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的控制性销售价格管理。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本着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能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写入招标文件。

  我省要求,在公示限价商品房的房价时,应同时公示周边楼盘的销售价格和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的测算依据。同时要加强对选择建设限价商品房开发商前期所进行的土地拍卖和建房竞价的全程监督。(记者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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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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