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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申请将更严格

2010年10月01日 10: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市住建委昨天出台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0月8日起,北京保障房审核、配租配售将更加严格。

  在资格审核管理方面,变化最大的是申请家庭成员构成:过去,保障房申请人可以和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而新规定明确,10月8日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能带着父母一起申请;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构成不变,即仍可带着父母一起申请。第二大变化是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通知》明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轮候家庭进行定期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将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保障房的,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

  在摇号配售管理方面,新规定更加人性化。如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优先配售;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成员可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新文件还对房屋退出管理做了明确规定,购房人违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相关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申购资格的,将责令其退回已购保障住房。购房人拒不退回已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文件还明确指出,已经通过定向安置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配售,配售价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回购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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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房申请人户籍迁移可“跨区选房”

  对很多保障房家庭一直期待的“跨区选房”,昨天出台的新规定有了突破。

  新规定明确,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五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而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两类保障房申请家庭原住房必须腾退

  昨天,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住房、限价房家庭腾退原来在本市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办法出台。今后,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或者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原住房。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据介绍,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上述两类必须腾退的情况,其中所说的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记者 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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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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