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本市下发《关于调整201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对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该《通知》,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其中市级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区级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外,有条件的单位可按以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
此次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该《通知》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公积金贷款担保补贴
两个工作日办结申请
本市日前下发《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到原办理购买资格审核的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购买资格证明的复印件。部门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从档案中调取申请人《资格证明》存根,复印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交补贴申请人。该《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 (苗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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