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被业主在博客上指摘后,试图追究业主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之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失。目前,该案件的刑事部分房地产商已经撤诉,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去年5月19日,通州区某小区业主龚某在博客上发表题为《天理何在——小区物业如此嚣张》的日志,文中有三处提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乔某的名字,并指责其“私自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中花园挪用”、“指使施工民工对业主动粗”、“现在的物业只知道赚钱,素质偏差”。
今年2月9日,开发商乔某曾到法院对龚某提起刑事自诉。龚某辩称,博客上的文章只是转载,并非自己所写,该文章针对的也只是物业公司。其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合格,未经业主同意安装发射塔及2009年富河园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纠集他人殴打业主等均为事实。再次,被告的博客仅在被告亲友之间流传,浏览人次不超过10人。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发表的日志系转载,且主要针对小区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原告虽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但其个人名誉与公司并不等同。同时,乔某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因龚某行为造成其名誉实际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此外,龚某的日志系发表在其相对私密的个人博客上,在乔某提起刑事自诉后已及时删除,未广泛传播,故乔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砥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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