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优抚对象承租公房 每月15日前申请减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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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优抚对象承租公房 每月15日前申请减租

2010年10月14日 10:20 来源:天津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月起,天津市将实施新的《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凡具有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房租金的,经公房经营单位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三类情况可核减租金

  1.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的公房可享受核减租金。2.《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配偶承租公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3.《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同户籍家庭成员是指持证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动态管理公开监督

  天津市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本区县民政部门建立月联系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低保”和优抚对象的变动情况,并会同本区县民政部门及公房经营单位对群众举报情况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对于不再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家庭,及时书面通知公房经营单位。公房经营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置换、转租或拆迁等变动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变更情况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不再符合核减租金条件的承租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月报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并向承租人开具《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公房经营单位换发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次月起按市统一公房租金标准核收房租,原公房租赁合同存档备查。

  据了解,相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核减公房租金对象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投诉、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相关部门将及时取消资格,追回欠交房租;对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 特别说明: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含)前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含)后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如何申请   申请核减公房租金的家庭应当由承租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公房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审核表》:

  - 身份证

  要求:持证人与承租人不是同一人的,要求同时提供持证人和承租人身份证。

  - 家庭户口簿

  要求: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是同一人的,复印件要求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持证人户口页;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须复印户口簿首页、持证人和承租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页。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要求: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盖章页和有持证人姓名页。

  -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要求:复印件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及“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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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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