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失窃物业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应承担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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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失窃物业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应承担责任

2010年10月18日 14:03 来源:辽沈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不久前,小林新买了一台崭新的电动自行车,用于上下班使用。一天早上,小林到小区公共场地上开启自己电动车,却发现车子不见了。于是,小林马上找到了物业公司。小林认为,既然售楼广告上讲的24小时保安服务、电子防盗监控系统、全封闭物业管理,那么,电动车丢失,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却认为,物业服务不包括为每个业主看管电动车等私家物品,而且,在小林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没规定有关电动车保管的内容,因此,物业公司不能赔偿小林的电动车丢失损失。于是,小林将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在小林入住以后,并没有与小林建立财产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当小林电动车丢失后,物业公司对小林不负有违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小区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是广义的,其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责是有区别的,因此,当业主财物丢失时,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物业公司在电子防盗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着疏忽和过失,导致小林电动车丢失当天小区内情况记录不清,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小林电动车丢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沈阳市政协常委、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解释说,《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小林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涉及财产保管的内容,小林依照该合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是不能接受的。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治安、环保、装饰装修等有义务行使相应的服务管理权利;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既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监控系统,作为物业公司就应当确保该系统的正常有效,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修复,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有疏忽和过失方面的过错,对因此造成的后果,作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但小林电动车的丢失损失,毕竟是由于违法犯罪分子具体的偷窃行为所致,因此,对小林的损失,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追赃等方式加以解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记者 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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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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