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瞄准”大户型高档房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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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瞄准”大户型高档房

2010年10月18日 14:28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房产税,终于彻底成为了房地产调控的最重要手段。

  在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下发新一轮调控政策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着手准备房地产税的推进工作,“十一”长假后,上述三部门已经联合启动了对房地产税会签的相关程序,记者获悉,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

  此前,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在解读上海12条调控政策时表示,待中央政策明确后,上海将加速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推进工作。三部门于“十一”长假之后的会签,意味着上海、重庆的房地产税试点已经是箭在弦上。而在未来,对不同类型住宅品类征收房地产税,基本已成定局。

  -今年3月,财政部开始对1986年出台的《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取消其中关于对城镇住宅免征城镇房地产税的优惠待遇。目前,该条例的修订已经基本完成。

  -在9月29日八部委出台的新一轮楼市调控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三部门于“十一”长假之后的会签,意味着上海、重庆的房地产税试点已是箭在弦上。

  -对大户型、非自住和高档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对《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基本精神。

  -上海和重庆上报的试点方案中,都涉及了大户型、别墅等住宅类别的划分。

  -“为了达到保护自住需求的目的,试点当地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人均居住面积情况,划定一个免征面积,或免征的套数,但是采用免征面积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大。”

  -中央政府不会在试点尚未开展的情况下,“一刀切”地制定税率,而是将视试点城市的情况而定。目前,业界预估,上海试点方案的税率应在千分之八左右。

  会签程序启动

  上海、重庆已拿出试点方案

  “十一”长假后的第一天,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对房地产税相关行政规章和文件的会签工作。

  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出台新一轮楼市调控措施,巩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所取得的成果。在系列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较之于4月14日国务院常务办公会纪要中提出的“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加快研究”已经被“加快推进”取代。

  所谓会签是指一份行政文件的草案,在出台之前,由涉及管辖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各自意见,并在协调之后进行修改,一般进入会签阶段后,就意味着该份文件即将正式下发。

  10月13日晚,《中国经营报》记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位官员求证此事,这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并未否认,只是表示,具体时间将依照国务院的统一工作安排。另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和重庆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均已报备至此次参与会签的财政部、国税总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息人士称,目前三部门会签的房地产税政策,包括了对上海、重庆两份试点方案修改的内容。与此同时,记者获悉,除去上海、重庆两份试点方案,国税总局在此之前,也已拿出了一套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方案。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亦证实,房地产税试点改革工作,在数个月内就将展开。

  记者了解到,十一长假期间,上海出台了落实新一轮调控政策的地方12条执行细则,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在解读这些政策中关于“积极准备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表述时表示,待中央政策明确之后,上海将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工作。而三部门会签工作接近尾声,则意味着上海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或将不日起航。

  分类征税趋势

  制定税率不会“一刀切”

  在此之前,向住宅恢复征收城镇房地产税的前期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进行。从2010年3月开始,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就已经开始对1986年出台的《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取消其中关于对城镇住宅免征城镇房地产税的优惠待遇。目前,暂行条例的修订已经基本完成。

  财政部官员证实,对大户型、非自住和高档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基本精神。在“十一”长假后,财政部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公开发布的对房地产税费政策调整的解释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称,对住宅恢复征收税负,“是有必要的”。

  记者了解到,在三部门对房地产税相关政策进行会签的过程中,针对住宅类型的划分也进行了修改,别墅、大户型等住宅品类的范畴划分,或将出现在中央层面的与房地产税相关的文件表述中,而这些分类标准,将成为日后对住宅征收房地产税涉及税率等一系列问题时的基本框架。

  上海和重庆上报到三部门的试点方案中,基本都涉及了大户型、别墅等住宅类别的划分。

  “为了达到保护自住需求的目的,试点当地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人均居住面积情况,划定一个免征面积,或免征的套数,但是采用免征面积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大。”前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遵循对资源占用缴纳税负的原则,根据房屋品类占用土地资源的程度不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负,有可能也是公平的,但须周密计算人均自住面积并汇总家庭成员的组成情况。

  财政部税政副司长尹伯钦曾在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结束后,针对记者对相关问题的询问时表示,房地产税可以考虑采用差别税率。

  但截至目前,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中央政府不会在试点尚未开展的情况下,“一刀切”地制定税率,而是将视试点城市的情况而定,目前,业界预估,上海试点方案的税率应在千分之八左右。

  分类试点总结

  以房产原值或评估值征税是核心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报至三部委的上海与重庆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方案。而根据目前三部门会签的情况,可能将允许两地以不同的方式,对房地产税改革进行试点,这其中就包括房地产税是以原值计征还是以评估值计征的核心问题。

  聂梅生亦证实了这一说法。作为前建设部官员,聂梅生担任会长的全国工商联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属的中国房地产协会,均是中央政府出台、修改、调整房地产政策的主要智能机构。

  “采用房产原值和评估值的方式计征,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确实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方式。”前述消息人士透露。所谓原值计征,即是以购房发票上的房产价值作为基础进行课税,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易于操作,缺陷在于难以计算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经历过大幅升值的房产价值。

  所谓评估值计征,可以解决的是升值后的房产价值问题,但是问题在于评估工作的工作量巨大,短时期内很难完成。

  “只有试行一段时间后,才能更好地总结并推向全国。在推广过程中,各地也会根据情况选择上海、重庆或是国税总局的模式。”聂梅生在近日召开的某论坛间歇,向记者表示。对于这一说法,前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员,表示不便评价。

  此前,在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结束后,在接受记者关于房地产税征收税基问题的询问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表示,城镇房地产税征收的税基,可以考虑以评估值进行计征,同时采用差别税率。

  而此前,在某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税收专家高培勇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未来房地产税按照评估值也就是市值计征,较为合理。

  名词解释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税大事记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1年8月

  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

  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

  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1986年9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对住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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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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