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王先生承租了台湾影星苏有朋名下的一套商铺,却被工商部门告知不能注册登记,于是将苏有朋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
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苏有朋的律师当庭提出反诉,向王先生索赔58万余元的违约金。
2009年7月20日,王先生承租了位于朝外SOHO的一套商铺。王先生说,他是委托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才联系上房主苏有朋,三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稍后,他支付了首期租金、押金共计14万余元。
王先生称,这套商铺是毛坯房,租房后装修花去29万余元,可之后去注册登记时,却被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拒绝。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作为购房者,应当知晓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但他仍将名下房屋出租用于商铺经营;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明知上述规定。
于是王先生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三方合同,苏有朋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苏有朋的代理律师认为,工商部门的内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苏有朋买房和出租都不违法。
代理律师称,苏有朋只负责提供房屋,办理工商登记是承租者的事;王先生装修时没征得苏有朋同意,不认可装修费用;且合同已经到期,苏有朋尚未收到后续租金。因此要求解除三方合同,并向王先生索赔违约金58万余元。
朝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法律看点
1.苏有朋买房和出租是否违法?我国法律法规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买房居住或出租有何相关规定?
2.苏有朋是否应退还王先生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费等损失?若苏有朋的行为不违法,王先生是否应赔偿违约金?
3.本案中,工商部门拒绝登记是否合适?个人在租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读
境外机构或个人 买房出租合法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认为,本案中,苏有朋购买商铺和进行出租都不违法。我国法律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买房居住或出租,因此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购房和出租都是合法的。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处分权,至于该房屋是否可用于经营或用于哪些经营,是承租人自己需要考虑和了解的问题。
李律师说,关于注册登记、办理执照的问题,是承租人的事。房屋所有人既没有合同义务,也没有法律义务。也就是说,不论在订立合同时,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房屋所有人都不需要为承租人办理相关执照,也不用向承租人作出相关的保证。
因无法登记受损 不能找房主赔
对于赔偿问题,李律师表示,应按三方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若合同无约定,则以合同法中的规定处理。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应该是承租方的过错。苏有朋作为房屋所有人只负责提供房屋,而工商部门拒绝给王先生注册登记,与苏有朋没有关系。因此,苏有朋不用对王先生作出赔偿。
此外,如果苏有朋想索赔违约金应该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另行起诉。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按法院判决由承租人赔偿违约损失。
房客租房开店前 要做足“功课”
李律师称,由于房屋所有人没有义务为承租人办理登记,所以王先生以“苏有朋作为购房者,应知晓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却仍将名下房屋出租用于商铺经营”作为起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对于工商部门拒绝为王先生登记,这一情况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畴,不在本案审议范围内,如果王先生想起诉工商部门,应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李律师提醒,房屋中介只是向租房人提供房屋信息,便于双方交易,而对商铺不能注册登记不承担责任。因此承租人在租房前一定要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记者 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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