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未竣工经适房对方须有购房资格——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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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竣工经适房对方须有购房资格

2010年10月25日 09:4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市民陈先生反映:半年前我在昌平区预购一套经济适用房,目前尚未竣工。因我工作调动,全家准备迁往房山区,不知是否可将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他人?

  回复: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工作人员表示,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本报记者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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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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