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也逐渐升级。日前,市法制办就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专门就“城市特色风貌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了规定。条例将历史文化名城范围确定为市域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为历史城区。条例除了为这些区域制定了明确的保护“禁令”外,还特别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拆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实施过程中要保持其原有价值和特色,建筑的立面、平面布局、地面铺装、院落、牌坊、大门、围墙、台阶和树木等均不得破坏。
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有害物品,不得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整体形象的动力设备和其他设备,不得设置广告、牌匾、门头字号以及涂污、刻划、开洞、搭建等危害、损毁历史建筑等。
条例特别指出,单位和个人对其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部门依法按照程序进行确认,纳入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经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区(市)政府和文物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对保护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记者 崔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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