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可要求额外赔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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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可要求额外赔偿

2010年10月28日 09:24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铜梁县张先生问:2008年2月,我在沙坪坝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9年6月接房。到期后,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交房。今年3月,开发商电话通知我称该房已卖给他人,让我去退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权向开发商索赔?可以索赔多少?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答:张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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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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