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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新供热条例实施 停暖7天双倍退费

2010年11月04日 08:4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当又一个采暖期到来之时,供热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实施最新修订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条例》就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采暖费的收缴等3个方面作出修订,增加了既有建筑也须热计量改造等内容,规范了供热企业擅自停暖给予相应处罚方式等内容。

  供热单位不得擅停供热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及变更供热方式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可以保留的城市供热工程,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责令限期拆除。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热天数双倍退还采暖费。

  对于采暖费交纳,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热用户可一次性交纳,也可分期交纳,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交纳本采暖期采暖费的50%。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交纳本采暖期基础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按照实际热用量进行结算。 

  增容费使用管理将更严格

  2009年,银川市共归集供热保障统筹金2200万元,如何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新《条例》中对其用途作了必要的调整。 

  银川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制度,统筹金专项用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及其他供热系统技术改造、供热资源整合、燃料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及供热应急保障。 

  银川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增容费的使用进行监管。供热增容费专项用于热源和主管网的建设及更新改造,不得挪做他用。 

  供热单位不将供热增容费纳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将供热增容费挪做他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挪用金额两倍的罚款。

  “起初我市供热经营既没设准入门槛,也无退出机制,造成目前400多家供热单位质量也是良莠不齐。”银川市物业办副主任胡亚娟表示,新修订条例实施后,还将出台相应的细则,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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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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