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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房产管理局:预售房款监管本市"走在了前头"

2010年11月04日 15:32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近,北京、成都等城市先后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政策,意在打击囤地囤房以及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其实,早在2008年底,太原就已经出台并实施类似规定。实施近两年来,有效规范了省城房地产市场。

  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在内,有泰安、深圳、浙江、成都等五个地方,已经完成了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明确规定,西安等地明确表示“正酝酿出台”。各地预售资金监管条文表述虽有出入,但无一例外,都确立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的“专款专用”原则,以及由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监管开发商预售资金使用的制度。

  其实,早在2008年底,太原就已经出台并实施相似规定。当年临近年终,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从即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且要专款专用。开发企业应将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都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并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收款凭证,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把预售款打入其它账户,不得违规支出。

  “可以自豪地说,在对预售房款的监管方面,太原走在了全国前面。”市房产管理局市场处处长李德成说,在制定这一规定前,太原市出现了购房者交了钱等不到房子,开发商卷款逃跑等乱象,虽是个案,却极大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将该规定的制订出台初衷明确定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到现在,该规定实施已近两年,有效规范了房地产市场,制止了一些在商品房预售领域存在的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稳定省城房价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李德成说。

  另据他透露,在已经完成修订等待审议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也明确将“保证预售房款专款专用”等内容写了进去。新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前,必须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保证专款专用,用于工程建设。“在经过省人大审议通过实施后,该条例将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加强对预售房款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省也在酝酿出台对预售房款进行监管的相关规定,已初步开始征求各地房管系统的意见。而太原早前制定实施的规定将作为经验以供参考。”李德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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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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