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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三通费”究竟该由谁埋单

2010年11月05日 15:05 来源:贵阳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领钥匙收房对于所有购房者来说都是一件高兴事,然而,如今筑城许多购房者却在收房时因一份“收楼须知”而使收房心情大打折扣,因为多数楼盘在“收楼须知”的应缴费用一栏中均会注明“一户一表水表开户费”、“煤气安装开户费”、“供电安装开户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通费”。据了解,目前我市各楼盘收取的“三通费”在3000多元—5000多元不等。随着购房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三通费”的集体维权及讼诉呈现上升趋势。

  “三通”纠纷热点凸显

  日前,云岩区某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10多位业主将房开公司告上了法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发商交房时要求业主缴纳水、电、煤气安装所需的“三通费”,该项目的业主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均未提到关于“三通”初装费用的承担问题,但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开公司承诺的交房条件之一为“三通”能正常使用,则“三通”的初装费应由开发商承担。由于拒交“三通费”,部分未能按时领到新房钥匙的业主决定通过法律诉讼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今年9月收房的市民张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难题。张先生告诉记者,去年他花50多万元购买了位于南明区某大型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在收房时开发商要求缴纳共计5000多元的“三通费”。由于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购房首付就几乎花尽了张先生所有的积蓄,原本以为付了首付,就可以坐等收房,而这笔数额不小的“三通费”却令他措手不及。不过,虽然认为这笔钱应该包含在房价之中,而不应该由购房者来“埋单”,但是由于找不到相关的文件依据,又急于收房入住,张先生只能无奈地向开发商交纳了“三通费”。

  记者在我市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2009年初以来,“三通费”纠纷在我市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比例正呈大幅上升趋势,成为继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证之后的第三大热点。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表示,此类纠纷已占到商品房买卖纠纷50%的比例。

  忽视合同留隐患

  据我市一位法律人士透露,目前相关法律机构对于“三通费”是否缴纳的裁决依据,通常是以《商品买卖合同》为准,如果《合同》约定“‘三通费’由开发商代收”,则购房者在收房时需向开发商缴纳该笔费用,反之如果未作约定,则购房者有权拒绝向开发商缴纳该笔费用。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绝大多数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为自己埋下了“伏笔”。在一份购房者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开发商明确:水、电、煤气开户费为出卖人暂时代缴,买受人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需向出卖人交清,否则,视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且根据合同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交款的相关责任。

  采访中,不少购房者坦言,都是到了收房阶段开发商要求缴纳“三通费”时才会正视这个问题,之前即使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此类问题也常常被忽略,而这正为“三通费”纠纷埋下了隐患。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彭俊玮律师表示,近年来,我市关于“三通费”的法律诉讼呈大幅上升趋势,除了市民自我维权意识提高的因素外,2009年初,省政府和贵阳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三通费”的明确规定也是一个重要诱因,并导致了此类纠纷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大。

  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和《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筑府发2007〕96号),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设施、设备工程费计入开发成本,房开商不能向业主重复收取。但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不同,商品房的价格属市场行为,是由房开公司自主定价,因此商品房房价中包含了哪些内容,物价部门无法明确。

  购房人呼吁通过制度规范收费

  采访中,不少购房者认为,一套合格的商品房应当具备通水、通电条件,这是满足购房者居住要求的最低保障,否则将丧失商品房的使用价值。既然经济适用房的“三通费”都可以通过相关法规予以明确,作为涉及面更大的商品房市场,相关的规定或文件为何却迟迟不“露面”?

  实际上,我国一些省市早已就“三通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广东省为例,早在2007年广东省就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河南省郑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中也写明:“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信、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彭俊玮律师指出,“三通费”中关于水表“一户一表”的安装,2005年我省就已出台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因此,购房者可以根据文件拒绝缴纳关于水表“一户一表”的安装费用。涉及到其他相关费用,彭律师则建议,除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及时规避漏洞外,由于开发商收取此类费用名义上均为代收形式,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代收费文本依据,否则同样有权拒缴费。(记者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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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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