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女要求其父杨某协助办理赠与房产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去年8月,杨女的母亲刘某与父亲杨某在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杨女随其母生活;并受赠其父母名下房产一处(刘某与杨某名下共有三处房产)。离婚时,双方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事后,也未将赠与杨女的房产过户给杨女。
该房一直由杨某父母居住。今年5月,杨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的房产归自己所有,杨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在审理时,其父杨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权属是否发生转移,应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本案杨某在离婚时,虽有将其中一处房产赠与其女儿的意思表示,但因双方一直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故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依法其父杨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故对杨女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参与互动(0) | 【编辑:张慧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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