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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效力的认定

2010年11月10日 13:31 来源:江苏经济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去年4月1日,吴某与潘某签订卖房合同,将该房屋以21.8万元的价格卖给潘某,双方约定:潘某一次性支付吴某13.1万元,银行剩余贷款由潘某负担。合同签订后,潘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吴某未将房屋交付潘某,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遂发生纠纷。

  原告曾多次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未果,后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吴某、潘某,要求确认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析案] 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一般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涉及共有财产的处理,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在将该房屋出卖给被告潘某时,原告虽未签字,但对被告吴某出卖房产的行为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且多次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表明其对房屋买卖是同意的。故被告潘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签订的卖房协议应为有效。(柏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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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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