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该局已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从物业管理、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了细化的处罚措施。
未配物业管理用房
处罚40万-50万元
-违法行为: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执行标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4万元罚款;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4-7万元罚款;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7-1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执行标准:全额追回,未造成损失的,处挪用额50%-70%的罚款;追回70%,损失较小的,处挪用额1-1.5倍的罚款;挪用资金无法追回或追回30%以下,处挪用额1.5-2倍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执行标准:建设单位虽然按规定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的90%,处10-20万元罚款;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只达到规定面积的80%,处20-30万元罚款;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只达到规定面积的70%,处30-4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处40-50万元罚款。
擅自预售商品房
处预付款0.5%罚款
-违法行为: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执行标准:违法情节轻微,收取预付款的,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收取预付款的,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违法行为: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执行标准: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罚款2-2.5万元;采取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3万元。
-违法行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执行标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限期改正的,罚款1-2万元;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罚款2-3万元。
-违法行为: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执行标准: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2-2.5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5-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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