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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房 能算“首套房贷”吗?

2010年11月10日 15:2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问我目前就职于上海一家世界500强企业。2000年,我曾和父母共同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子,当时父母是作为主贷人的,后来在2002年房贷结清后把房子卖掉了。2004年,我结婚了,当时以妻子为主贷人,我俩共同买了一套房子。今年8月,由于感情不合,我跟妻子离婚了,房子也判给她了,我们已经到房产交易中心办好了过户手续。现在我看中了一套200万元的房子,想请教一下房博士,我目前的情况可以作为首套贷款吗?如何贷款比较划算呢?

  读者 陈先生

  答陈先生,你好!经向上海誉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部高级经理黄雯燕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目前对于个人贷款买房的套数认定,依据的是“认房又认贷”,不仅要对贷款者以往的贷款买房情况进行查询,还需要登录房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的住房数量。经过银行查询资信系统,显示你的资信良好且无贷款记录;而且从房屋权属来看,目前你名下已无房产,满足了“无房无贷”的标准,如果你选择组合贷款买房,可以作为首套房贷办理。假如买2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三成即60万元,商业贷款110万元(30年期限),公积金贷款30万元(15年期限),商业贷款利率可享受8.5折优惠,每月还款约8279.9元。

  不过,有些客户虽然没有住房贷款记录,但名下却拥有一套小面积住房,新买房的话就要算第二套房。同样买200万元的房子,首付需五成,商业贷款80万元(30年期限),公积金贷款20万元(15年期限),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都是基准利率的1.1倍,每月还贷约6716.6元。与陈先生相比,每月还贷金额相差1563.3元,贷款金额却相差40万元之多。(刘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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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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