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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建商品房须按5%配建“保障房”

2010年11月11日 15:01 来源:兰州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后,新建商品房按照总面积5%的面积配建“保障房”,开发商若不执行将受到严厉处罚。11月5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今后在兰州新建的商品房,必须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11月8日,兰州市房管局综合处处长陈海青告诉记者,这个配建比例就是此前公布的5%。目前,文件正在交由市政府最后审核,预计不日便正式下发,并在兰州先试行一年。

  陈海青表示,该规定一旦执行,今后所有要开盘新建楼房须严格执行,根据规定,对不积极配合的开发商,今后,兰州市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还将按合同约定以同楼盘商品房单位面积售价的双倍为基准,向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城建局企业信用档案。“当然,也不能让开发商太吃亏。”陈海青介绍说,开发商为此会出让一部分利益,政府也考虑今后在土地出让上适当降低出让价格,为开发商适当予以补贴的决定,而对于物业造成的损失将进行弥补。(记者 王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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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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