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欠缴或长期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可以在小区内公布欠费的业主房门号;今后,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至少要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这是市住建委公布的自昨天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同时进行征求意见的还有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管理规约是在小区的前期物业阶段结束后,由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来拟定,需首次业主大会上半数业主表决通过,是全体业主对于小区物业的各个事项的共同约定。
对近年来出现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的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益问题,昨天公布的《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至少要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物业费方面,管理规约中提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对于长期欠费或者长期拒交物业费的,业委会、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在小区内公布物业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费的业主房门号。公示后仍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欠费多长时间可以公布,则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
此外,规约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北京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对违反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共用部位经营收益”的规定
1.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2.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3.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4.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6.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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