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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出台规范楼市违规行为 中介赚差价可罚二万

2010年11月19日 14:05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市新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建设单位虽然按规定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的90%,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虽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的80%,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虽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的70%,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处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视情节轻重,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处罚标准为:用于非经营,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用于非经营,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用于经营,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用于经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此外,对一些单位及个人在装修中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标准”规定,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标准”规定,全额追回,未造成损失的,处挪用额50%至70%的罚款;追回70%,损失较小的,处挪用额1至1.5倍的罚款;挪用资金无法追回或追回30%以下,处挪用额1.5至2倍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商品房违规预售

  处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今后,擅自预售商品房将会受到严惩。“标准”规定:对擅自预售商品房违法情节轻微,收取预付款的,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收取预付款的,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罚款2万元至2.5万元;采取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至3万元;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限期改正的,罚款1万元至2万元;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对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2万元至2.5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5万元至3万元罚款。

  “标准”还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标准指出,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者,情节较轻,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无理取闹者罚款1.5万元至3万元。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情节轻微,责令退回所购房屋,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或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无理取闹者,责令退房,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房产中介赚取差价

  最高罚二万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房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的,如果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至1.2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2万元至1.6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6万元至2万元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办,“标准”规定: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2万元至2.5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5万元至3万元罚款。

  此外,“标准”对房屋装饰装修中的一些不良方式也给予了明文规定:装饰装修施工不能影响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对2时至14时、21时至次日7时之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施工人改正。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800元至1000元罚款。

  “标准”还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跃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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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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