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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权交给法院能否避免拆迁悲剧

2010年11月25日 07:42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强制拆迁统一由法院来进行,将可能更公平公正,符合程序正义,但也需要警惕行政干预。

  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11月23日,记者获悉,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

  法院毕竟不同于行政部门,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强制拆迁统一由法院来进行,将可能更公平公正。学者姜明安就说,“取消行政强拆,只能由法院裁决是一种回归,本来所有的强制行为都应该由法院裁决,这是一种应该有的平衡。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法院的监督也很重要,尽量避免问题的发生。”

  由法院统一实施强制拆迁,符合程序正义,但也需要警惕行政干预。

  事实上,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现行的法规也包含法院强制拆迁的程序。但事实上,由法院出面来强制拆迁同样也是问题重重,曾记否,重庆九龙坡区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执行强制拆迁的正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司法公正的前提,首先是规则的公道和公众的认同。目前,关于强制拆迁,争议最大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现行的做法是无论是“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都是由政府单方面来确定。这个程序缺乏公众参与,难以体现公众的意志,也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如果法院还是按照政府单方面确定的标准进行裁决,公众岂能服法院的裁决?

  即便新《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如果程序仍然缺乏公众参与,权力滥用依旧,行政强制拆迁转移给法院,不过是将矛盾转移给另外一个国家机关而已。

  由法院来裁决和执行强制拆迁,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拆迁户的意愿不能充分得到表达与合法权利难以救济。

  由于“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一种非诉程序,这种非诉程序虽然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是,通常并不公开审理,缺乏辩论等审理程序。这就给被拆迁户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带来障碍。而且,由于非诉执行的裁定通常不可能上诉,这就无法给被拆迁户的权利予以救济。造成被拆迁户对于法院的裁定和强制执行的不服和不认同,在被拆迁户与法院之间产生新的矛盾。

  另外,民众对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的公正性也存在疑虑。由于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控制之下,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的冲动得不到有效遏制,法院很难抵挡来自地方的压力。

  推行拆迁制度改革,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明确标准,而且要在具体确定这些标准时,要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和知情;不仅要让司法机构真正决定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还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决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作出,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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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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