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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适房货币补贴申领条件放宽

2010年11月30日 10:58 来源:华商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沈阳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领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已由852元/月上调至992元/月,提高了140元/月。

  目前,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正在办理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程序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2.3亿元的经适房货币补贴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补贴标准每户最高5.5万元,最低每户1.3万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了解到,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出台调整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线,即从今年1月1日起,依据2008年公布的沈阳市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线的70%进行调整,将现行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由852元/月,调整为992元/月。

  比如一个三口之家,其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976元(含)就可以申领补贴。

  上调准入标准也意味着将使享受补贴政策的市民在去年5.6万户的基础上大幅增加。

  目前,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程序

  1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材料,提交所在社区

  3 所在社区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街道办事处

  4 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 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6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7 保障对象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992元/月以下,含992元/月)

  3 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 货币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方法:货币拆迁后,已购买住房的家庭,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货币拆迁后,未购买住房的家庭,原拆迁房屋面积(2008年1月1日前拆迁的面积除外)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今后上市交易的规定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要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

  此类房屋想要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记者 郭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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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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