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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政女人抓狂 做牛做马多年只能净身出户?(3)

2010年12月01日 15:0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不经配偶同意就卖房,可能被追回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房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这一条规定也让很多人忧虑: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自己真的没办法追回吗?

  这其实更多地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另外一方的权益,并加重了第三人的责任。

  现在明确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条件须具备以下三点:主观善意、支付合理价格、办理产权过户的登记手续。如果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私下里转移或者变卖房屋,第三人在进行产权过户之前,没有得到卖房人配偶同意,这个交易有很大可能是不被承认的。即便是第三人已办理了过房手续,如果事先没有得到卖房人配偶同意,事后又确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那第三人取得房屋的可能性也很小。而且,如果该房屋买卖价格明显不属于合理对价(就是说交易价格与当时市场合理价格背离过多),那么这项交易也可以被追回。该条规定有望能杜绝配偶一方恶意卖房以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

  “房”着点儿

  @护法201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草率通过实施,会对我国婚姻、家庭结构、婚后生活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的影响可能不亚于八级地震,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

  @hepeixianglove:为啥不能女的找个没房的嫁了,夫妻共同白手起家?

  @sfsg324:越来越多有房的男人早就把房产写在自己父母名下了,都是被迫无奈呀。

  @小K:为了不被逐出家门、露宿街头,大家都想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那么买房子的人会不会更多?房价会不会更高?

  @halilili:现在很多年轻人的父母本就跟在后面算计,这条法律又让他们觉得人应该极端自私才对,最大的敌人就是你身边的那个人——防着点,钱最重要。爱情、孩子、名誉、责任、良心、青春和生命,哪有钱重要呀?!真是一场“杯具”。(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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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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