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为了帮助广大市民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该办法,本报今天起将开设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栏,专门解答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
本栏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招行、中行共同主办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便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购房、大修、翻建或租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为什么要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国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了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的能力,在市场房价较高和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阶段,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同时能调整职工消费结构,确保职工住房消费支出。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三、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沿革?
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演变的过程中产生的自主住房金融制度创新。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成为国家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2002年,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做了相应的修改。我市早在1992年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公积金”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受惠人群仅限于部分企业的部分职工。而此次正式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受惠人群将进一步扩大,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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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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