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将按照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业主收取滞纳金,对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的予以处罚。
据了解,《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和18元的标准,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逾期未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交应交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计算,按《办法》规定应交存1000元维修资金。如果未按要求交存,每天就要增交1元滞纳金,一年下来则要多交365元。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鹏飞 韩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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