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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建房屋交付标准:没水没电没绿化禁止交房

2010年12月06日 14:10 来源:辽沈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以及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同时达到使用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在有的住宅项目,开发商为了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赔偿责任,在小区道路没修好、绿化未完工、配套设施不健全,甚至整个园区在使用临时水和临时电的情况下,就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当业主提出质疑时,开发商根本就不听,只要业主在相关交付手续上签字就完事大吉。

  以前期开发建设项目中使用临时水和临时电为例,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商除了完成相应的工程外,还要支付水电增容费,一般的增容费都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为了逃避这笔费用,一些不良开发商在小区基本交付以后就逃之夭夭,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现行竣工验收制度的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开发商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给了一些不良开发商钻空子的机会,他们在没有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就完成了竣工验收,并通知业主办理入住。

  明确了新建房屋交付标准

  正如前面所讲到有的小区在道路、绿化未完工,有的小区水、电、气的相关设备未安好就交房了,这都是一些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但是究其根源,也是因为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才造成的交房没有统一标准,各自为政的局面。基于这些情况,本条从实际出发、从业主生活需要出发,从安全出发,明确相关设施达到使用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这就改变了以往只注重住宅工程单体质量的评价而对小区配套设施设备检验不足的做法,能够进一步促进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从而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质量,严格了开发商的交房责任,督促其加强施工质量,防止开发遗留问题。 (陈全 沈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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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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