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明办事处某公司因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接到了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开出的罚款41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该公司将坐落于公明办事处某大厦一楼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房屋租赁行为发生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公明房屋租赁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该公司违法租赁的有关证据,并依据《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41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懊悔不已,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并于12月3日,如数缴纳了上述罚金和补交了4158元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并补办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记者 谷少传 通讯员 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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